饮食服务中心 考勤工作制度(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01浏览次数:75

饮食服务中心

考勤工作制度(修订)

 

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教工餐厅所有员工。

第二条 考勤时间

早班:7:00-8:30;上午班:8:30-13:00;下午班:15:00-18:30。

早班一般安排3人值班,厨师2人相对固定,服务员1人轮流值班。

 概念确定

1、迟到:未履行请假手续,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的。

2、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

3、脱岗:工作期间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的

4、病假:因病去医院诊治的假期。因病需占用工作时间的,除急诊外均应事先持医院证明请假或经上级领导批准假期,假期结束后医院相关证明在编人员按学院有关请销假制度执行;编外人员,时间在天以内由部门管理员批准,超过半天的,由部门管理员批准后,报饮服中心批准

5、事假:有正当理由向主管领导请假。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在编人员按学校请销假制度执行;编外人员,时间在天以内由部门管理员批准,超过半天的,由部门管理员批准后,报饮服中心批准

6、旷工: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指书面手续)而擅自离岗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或假满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4)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指30分钟内)累计次数,每达四次计旷工半天;累计次数时间以为单位。

5)中途30分钟外,计旷工半天;

6)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计旷工半天;

7)其他被界定为旷工的。

  考勤及休假

1、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中心各部门每月初要公布上月考勤情况,并将上月考勤表及时报送中心安排加班的,实行考勤签到。

2、寒暑假期间,中心可根据实际用工需要安排人员上班,假期间工资按学院规定发放上班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3、实行调休制度,调休时间由部门统一安排,并报中心批准

4、工伤、婚、丧假、产假、节育、培训学习视为公假。公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否则按事假对待。

5、全体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但工作需要,必须服从安排

加班

1、法定休息日、公休假期安排加班的,可安排调休或按实际加班时间依法计发加班费;

2、加班费计算标准:按基础工资计算,不足一天(8小时)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3、加班工作情况要认真考核,不能完成的,视具体情况,扣减加班费。

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5分钟(含)内每次扣5元;

2、迟到早退5分钟至20分钟,罚款50元;

3、中途岗一次罚款50元;

4、旷工半天扣发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2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扣完;旷工达15天者予以除名。

5、病假期间扣15元/天,事假期间扣20元/天。绝症患者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一年内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60天,超过的天数只发给每天10元生活费。

7、迟到、早退、中途岗每次按规定罚款外,仍计次数,达到折算旷工次数再按旷工规定执行。满旷工半天不足一天的,按旷工半天执行,满一天不足一天半的,按旷工一天执行,以此类推

8、不参加院、中心各种学习和会议的,按旷工一天处理,经批准的(公事除外),每次记请一天事假。迟到早退的,按迟到早退处罚规定二倍处罚。

七条 其他

1、本制度从202341日实施。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饮服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