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中心物资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饮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健全饮食工作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饮食物资,是指在饮食加工制作过程中需耗用的除固定资产之外的物资,包括:饮食原材料、辅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饮食物资分为入库物资和直拨物资两大类。入库物资指纳入库房管理的物资,主要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调味品、低值易耗品等;直拨物资指直接耗用的时令物资,主要包括蔬菜、鲜禽肉、鲜畜肉、冷冻制品、水产品等。
第四条 建立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饮食物资的申购、采购、验收、保管、入库、出库等环节及流程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有关职能职责
第五条 饮食服务中心设立物资采购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部门饮食物资采供的日常管理以及采供管理信息系统的物资申购、审核、监控和订单下达等工作,建立质量价格反馈系统。
第六条 建立饮食物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饮食物资收、发、存的台账,按月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饮食物资的财务核算,负责对饮食物资管理的再监督,确保饮食物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饮食物资的申购管理
第八条 饮食物资的采购采用“学校餐饮供应链管理系统”的采购管理模式。
第九条 饮食服务中心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饮食物资供应协议,除食堂(餐厅)部分特殊品种自购外,原则上不得从非合格供应商采购饮食物资。
第十条 建立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制度,主要饮食物资价格信息采集每周不少于1次。以相对固定的大型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作为价格信息取样点,每次取样点不得少于3家。以同类品种中的大众规格、中等质量物资为取样参照物,特价和促销商品不能作为取样参照物。
第十一条 当日16:30前完成次日所需物资的采购申请与提交,直拨物资通过“采购申请(班组)”订货,入库物资通过“采购申请(仓库管理)”订货,不得混订。
第十二条 食堂(餐厅)负责人、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食堂(餐厅)每日申购物资进行审核,要关注异常订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采购系统管理员在当日下班前完成向供应商的订单下达,确保食堂(餐厅)物资供给。
第四章 饮食物资的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饮食物资采购索证和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饮食物资入库时,重点验收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验收时要与物资申购单进行核对。实际收货数量与申购数量误差不得超过±10%。
第十五条 实行采购物资集体验收制度。饮食物资验收时,由食堂(餐厅)厨师、餐厅负责人、仓库管理员共同验收,并在供货商提交的《送货单》上签字,签字后的供货商《送货单》交部门物资采购系统管理员对照前日订单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在“收货验收单”填写本批次货物的数量及质量等情况,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或非中标单位、非准入单位等不相符的现象,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报告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处理。
第五章 饮食物资的领用与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餐厅)领用物资必须做到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凭单发放物资,严禁“无单出库”和“集中出库”现象。对于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报告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处理。
第六章 饮食物资的库存及退库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物资的入库验收、仓储管理、发放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做到物资分类存放、码垛整齐、方便进出、账册完备。
第二十条 仓库物资的计量标准应与饮食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计量标准一致,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库存物资的存有量不得超过最高库存量,也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
第二十二条 仓库设立物资实物保管台账,在每一类物资存放点设物资“库存卡”,仓库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凭证,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入、出、存的数量核算。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库存物资的“库存卡”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食堂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监交,移交人、接受人须在移交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范,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防鼠害等工作,保障仓库和物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每月末须对库存的物资盘点一次,填写盘点表一式两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学校财务处核算,并将实物盘点数与“库存卡”实物账核对。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仓库保管员应以及时向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食堂(餐厅)内部调拨外,饮食物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制度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或账实不符,保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饮食物资的领用、库存出现异常现象,如仓库保管员、物资领用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资的合理去向,饮食服务中心将根据正常月份的数据推理物资领用人是否存在冒领物资现象,并以此作为处理依据。除必须足额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可以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条 供应商的货款可以一月一结或按照协议约定定期结算。一月一结的货款原则上于次月上旬结算,货款支付方式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