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中心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01浏览次数:73

饮食服务中心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饮食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订本制度。

一、凡在从事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