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2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三、食堂要安排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及相关工作,饮服中心食品安全员负责对食品留样工作进行督查。